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0年8月12日至17日在自贡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巴中市、雅安市、眉山市、资阳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
三、竞赛项目:(共68项)
(一)甲组:
1、男子甲组(17项):
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3000米、110米栏(栏高1.067米,栏距9.14米,起点至第一栏13.72米)、400米栏(栏高0.914米,栏距35米,起点至第一栏45米)、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跳高、跳远、三级跳远、铅球(7.26kg)、铁饼(2kg)、标枪(800g)、七项全能(110米栏、跳高、标枪、400米、铁饼、跳远、1500米)。
2、女子甲组(17项):
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3000米、100米栏(栏高0.84米,栏距8.5米,起点至第一栏13米)、400米栏(栏高0.762米,栏距35米,起点至第一栏45米)、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跳高、跳远、三级跳远、铅球(4kg)、铁饼(1kg)、标枪(600g)、五项全能(100米栏、铅球、跳高、跳远、800米)。
(二)乙组:
1、男子乙组(17项):
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3000米、110米栏(栏高0.914米,栏距8.70米,起点至第一栏13.72米)、400米栏(栏高0.84米,栏距35米,起点至第一栏45米)、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跳高、跳远、三级跳远、铅球(5kg)、铁饼(1kg)、标枪(700g)、四项全能(110米栏、跳高、标枪、1500米)。
2、女子乙组(17项):
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3000米、100米栏(栏高0.762米,栏距8.0米,起点至第一栏13米)、400米栏(栏高0.762米,栏距35米,起点至第一栏45米)、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跳高、跳远、三级跳远、铅球(3kg)、铁饼(1kg)、标枪(500g)、四项全能(100米栏、跳高、标枪、800米)。
四、运动员资格:
(一)按《四川省第十一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二)在2009年四川省青少年田径(甲、乙组)锦标赛中取得径赛项目前24名的运动员、田赛项目前18名的运动员、全能项目前12名的运动员、接力项目前12名的运动员(队)具备参赛资格。
(三)在2009年四川省青少年田径(甲、乙组)锦标赛中,如径赛项目第24名、田赛项目第18名、全能项目第12名、接力项目第12名的名次相同,则由四川省田径协会抽签决定运动员(队)参赛资格。
五、参加办法:
(一)参赛运动员须在所属地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合格,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各单位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和工作人员按参赛运动员实有人数6∶1配备。
(三)参赛运动员年龄规定:
1、男女甲组:1992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出生。
2、男女乙组: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出生。
(四)各单位按取得各项目参赛资格报名和报项,每个单项限报3人,每人按取得参赛项目资格报项,可兼报接力;每项接力限报一个队。
(五)凡是接力项目出线,单项未出线的运动员只能参加接力项目比赛。
六、运动员基数:
符合以下条件的代表队可以使用运动员基数参加本次比赛:
(一)凡符合第十一届省运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并具备本次比赛资格的代表队可以使用运动员基数2名。
(二)基数运动员不限男女,不限组别,不限项目;基数运动员只能报1个项目,可兼报接力。
(三)基数运动员必须是在省体育局正式注册的运动员,并参加了2009年四川省青少年田径锦标赛。
七、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中国田径协会最新审定的竞赛规则。
(二)比赛检录时运动员须交验运动员注册IC卡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否则不能参加比赛。
(三)运动员比赛时必须身着印有本单位名称(胸前单位名称高度10厘米)的统一比赛服(背心、短裤),且必须符合中国田协有关比赛服装的规定,否则不能参加比赛。
(四)径赛项目根据报名人数决定赛次;田赛项目直接进行决赛。
(五)径赛项目采用全自动终点摄影计时。
(六)根据《竞赛规则》第四章第4款规定,凡不认真参加比赛者,取消所有后续项目(包括接力项目)的比赛资格。
(七)竞赛日程另行通知。
八、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男、女甲、乙组各项目均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按大会统一规定执行。
九、报名与报到:
(一)报名:按四川省体育局第十一届省运会网络报名规定执行。
(二)各参赛队于8月9日到赛区报到,报到时须交验运动员以下证明方可参赛:
1、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单据复印件)。
3、户口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4、运动员注册IC卡。
(三)各参赛队教练员报到时须出示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专业培训证书。
十、仲裁委员和裁判员:
(一)仲裁委员和裁判员由四川省田径协会提出建议名单,报四川省体育局审定。
(二)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二、本竞赛规程的内容由四川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编辑: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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