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林科 特约记者 吴明远)近日,陈某等三人被大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分别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12月1日,现年31岁的兴文县农民陈某(曾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两次判刑)、现年37岁的富顺县农民陈某某、现年24岁的兴文县农民周某三人共谋抢劫。三人于当晚11时许,由陈某某先以按摩为由来到自贡市火车站的一家按摩店,发现店里只有一女店员时,遂出门告知陈某、周某,自己在则店门口望风。陈、周二人也以按摩为由进入店内,采用持刀、用塑料枪威胁、捆绑、封口胶封口的手段,抢走被害人现金600元和一部手机。作案后,三人乘坐陈某某驾驶的面包车逃离现场,所得赃物被三人分赃挥霍。
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陈某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持刀威胁的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陈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鉴于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遂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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