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徐永齐 记者 蒋周德)近日,经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至2009年9月期间,王某在自流井区同兴路开办同兴园卡拉OK厅,并雇佣杨某担任领班,负责管理该场所的日常事务。在此期间,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出资承租、改造装修场所,并置办相关设施、提供食宿、制定各种制度,招募、容留、组织多名妇女卖淫。杨某在协助王某对该卖淫场所的日常经营和卖淫妇女生活、作息、出勤、绩效、卖淫任务等事项进行管理的同时,还亲自组织、安排卖淫妇女 “接客”。
2009年9月7日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在对全市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时,在该OK厅一举抓获卖淫妇女和嫖娼人员10多人。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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