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记者 钟顺顺)“这个长假多郁闷,没耍安逸!”自贡市某综合材料有限公司的货车司机兼转送工黄先生,一审败诉,于是节前一直忙着补充新证据,想在国庆长假前提交至二审法院,以追讨为期5年共计67491.23元的加班费。
黄先生于2004年进入该公司从事货车司机兼转送工,2009年因拒绝驾驶达到报废年限的货车川C078XX,被公司告知待岗。今年4月,黄先生以公司长期加班且未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状告公司要求支付加班费。
司机:拒开报废车并追讨加班费
有十多年驾龄的黄先生,2004年初,进入该公司从事货车驾驶和材料转送工作。2009年4月,因拒绝驾驶该公司已到报废年限的货车而待岗。一年后,黄先生发现自己从2004年1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加班费,公司并没支付,遂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
黄先生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长期被安排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从事加班工作,且公司从没有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加班费。
黄先生提供了2004年至2009年期间,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的送货“另件转送单”原件共计276张,同时还提供了“计时工作制”劳动合同、工资报表等。
如今,已经待岗一年多的黄先生,每月靠公司补助的260元生活。
公司:他嫌新岗位工资低不回来
昨日上午,记者向该公司求证。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卢先生称,此案中所涉及车辆川C078XX已经报废,关于黄先生追讨加班费一事,法院已有相关判决,公司不愿作任何回应。同时,卢先生表示,公司已经安排了黄先生回公司从事库房保管工作,但他嫌工资低不愿意回来。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原告称被告长期安排其长时间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节假日加班,但其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原告不能说明具体加班的时间、天数和应支付的加班费,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04年1月至2009年4月节假日、周六、周日和延长时间的加班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并判令驳回原告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能否追讨成功关键在证据
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易伟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首先由原告提供加班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要否认加班这一事实,应当提供反正加以证明。
目前正值国庆假期结束,陈律师建议,所有在节日中没有享受假期的劳动者,应该享受国家节日的加班薪酬,如遇不公,可以依法索要。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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