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记者 卜一珊 徐昭磊)为救落水的同伴溺水身亡,这样的行为到底算不算见义勇为?近日,本报以《为救落水青年他体力不支沉入水中》、《他的行为算不算见义勇为?》为题报道了此事件后,张明金的行为究竟算不算见义勇为引发了读者的热议。
网友:肯定是见义勇为
在西秦论坛关于张明金的行为是否符合见义勇为的讨论时,绝大部分网友认为是见义勇为。 “肯定应该算是见义勇为撒”、“应该算哦,人家又没义务要救,但是救了还丢命了, 应该算”、“如果这样的行为都不算见义勇为,那么死者就太寒心了”……网友纷纷跟帖表达自己的观点。
其中网友cly1117的回帖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如果这种都不算见义勇为,那以后大家是不是要在救人的时候,还要想到是否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才去救人呢?大家如果换位思考,自己是落水者,是否愿意来救自己的人先打个电话咨询自己是不是符合这个标准才开始救人,或者,自己去救人,还要担心牺牲了自己还不能被称为见义勇为?其实做好事只在一瞬间,因为一颗善心牺牲自己挽救了一条生命,本不需要这么多条条款款。”
点评:鼓励建议勇为不等于鼓励付出生命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张教授称,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相约从事同一事件的成年公民,应该对对方负有强制性的救助义务,从学理上讲,成年人在带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出行或从事活动时,具有相应的看护和救护责任。在本案中,施救者没有法定义务要对落水者进行救助,对于他的道义行为应给予肯定和支持。是否应该授予“见义勇为”荣誉,取决于各地方法规制度,可参照地方 法规进行评判。
自贡律师陈易伟称,施救者张明金和落水者杨钱相约从事钓鱼这种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户外活动,彼此之间存在相应的帮扶义务。在本案 中,杨钱在落水后,张明金依法负有相应的救助义务。就事件本身而言,张明金在第一次入水救助发觉自身体力不支返回后,张已经履行了对 杨的救助义务,后再次入水救助应属于舍生取义的行为,能够舍身取义本身就属于见义勇为。
陈易伟认为,公民之间负有相互救助的义务在为难时刻不能无限放大这种义务,当救助者实施的救助行为和勇气远远大于救助义务时,施救者的行 为就应该视为见义勇为的行为。法律设定“见义勇为”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见义勇为,而不是鼓励人们都去付出生命,也不是付出了生命才叫见义勇为 ,更不应该因为救助者负有一定的义务、即使付出了生命也不能视为建议勇为,这有悖于法制精神。在本案中,施救者张明金选择再次入水并付出了自 己的生命,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制的角度讲,他的行为可以视为见义勇为。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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