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记者 徐昭磊 周姝) 记者近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凡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2010年12月20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享受再次报销的政策。
据悉,凡符合《自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规定享受医疗待遇,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将可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比例的自付部份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特种自付、 起付线、全自费费用)实施再次报销。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比例自付部份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分别进行报销,社区、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为70%、60%、50%、30%。
经批准转上级医院住院、探亲、旅游等在市外因患急症住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比例自付部份住院医疗费用,按市内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进行报销。异地安置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比例自付部份住院医疗费用,按我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报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费用与再次报销费用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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