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郑荃 记者 蒋周德)利用他人遗忘在柜员机上的银行卡取走现金,案发后投案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近日,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予起诉。
去年8月28日19时26分,失主罗华芳在自流井区沙湾工商银行ATM机取出现金800元后,未取走银行卡就离开了。4分钟后,22岁的王大全、19岁的刘帮聪闲逛至该柜员机前,王大全发现ATM机显示可取钱状态,在告诉刘帮聪后,上前操作ATM机并取出现金1000元,尔后两人分4次共取出现金8600元,并将失主的银行卡取出后丢弃。全部赃款二人予以平分,并在当天挥霍赃款600余元。
就在王大全、刘帮聪取出现金的同时,罗华芳的手机上连续接收到5条共计取款8600元的信息,她才意识到银行卡遗失,遂立即报警。
去年9月2日,王大全、刘帮聪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失主罗华芳8600元现金。
近日,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此案后,认为王大全、刘帮聪将他人遗忘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虽然数额较大,但主观恶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又系自首,且主动退赃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又存在一定过错,遂决定不以犯罪论处。(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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