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好逸恶劳,曾因抢劫罪两次锒铛入狱。刑满释放后,他不思悔改,受狱友邀约重操旧“业” ,抢劫摩托车主财物,当遭遇抵抗时,竟然凶残地将车主杀害。3月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抢劫犯孙尚卿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重操旧“业” 乱刀刺死摩托车主
孙尚卿是内江市市中区乐贤镇人。1998年9月,孙尚卿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3年后,他又因重操旧“业”犯下抢劫罪,于2004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第一次服刑时,孙尚卿的一个老乡邓永川也因犯抢劫罪,与他在同一所监狱服刑,二人因此相识并成为狱友。2008年11月,刑满释放后的邓永川先后3此窜至我市重操旧“业”,抢劫摩的司机钱财。最后一次,邓永川遭到反抗,被摩的司机用头盔打伤头部。
受此“教训”,邓永川感到独自一人作案有危险,便萌生了找个同伙的想法,很自然地想到了有同样“爱好”的狱友孙尚卿。
邓永川一邀约,孙尚卿满口答应。2008年11月23日下午4时许,邓永川、孙尚卿窜至大安区三多寨镇红灯村4组一机耕道上,进行踩点并问清楚地名后,邓永川便四处寻找作案对象。当晚21时许,邓永川在大安区龙井转盘处以租乘两轮摩托车为名,将摩托车司机代某某骗至预定作案地点后,与早已在此等候的孙尚卿各持弹簧折叠刀一把威胁代某某,抢劫其现金50元、手机一部后,邓永川又要求代某某下车将摩托车“送”给他们。被威逼的代某某不甘心,下车后拔掉车钥匙并丢向远处。邓永川、孙尚卿在借助手机光亮寻找车钥匙时遭到代某某反抗,二人恼羞成怒,持刀对代某某的胸部、背部、腰部、双臂、左大腿等处一阵狂捅,致其当场死亡。后经法医鉴定,代某某是因左胸部被刺致心脏破裂死亡。邓永川、孙尚卿将代某某随身钱物洗劫后,驾驶代某某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后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280元,被抢摩托车价值2000元。
警方出击 典当票证牵出疑犯
11月24日早上8时过,当地3名村民在三多寨镇红灯村4组机耕道旁的水沟内发现一具仰面躺倒、头戴一副眼镜,左手上、脖子上有血迹的男尸,立即向警方报案。民警在凶案中心现场发现一张一寸见方的折叠纸条,经查看系内江市某寄卖行寄卖物品的凭证,凭证上登记的委托人是李某某。
民警立即前往内江调查了解到,2008年11月22日上午,有一男子与李某某到某寄卖行,以李某某的身份证典当了一部手机。民警通过李某某得知该男子叫孙尚卿,极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
与此同时,民警围绕被害人被抢劫的摩托车等物品展开侦破工作,很快发现邓永川有重大作案嫌疑。11月26日晚9时许,民警在内江市一网吧内一举抓获邓永川。经审讯,邓永川交代了伙同孙尚卿一起,于11月23日晚窜至大安区三多寨镇红灯村4组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
孙尚卿自从发现寄卖手机的凭证弄丢了,急得如热锅上的蚂蚁。11月27日中午11时,孙尚卿联络已经归案的邓永川,让其借点钱给自己充当路费,以便他逃离内江。民警将计就计,将其约到内江市东兴区新江街道九组某地。谁知,当民警悄悄靠近孙尚卿准备将其擒获时,狡猾的孙尚卿发现情况不对,竟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撒腿狂奔。民警紧追不舍,将孙尚卿逼至一条死胡同而抓获。
法院审判 孙尚卿被判处极刑
2009年9月18日、11月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通过审理,法庭查明了孙尚卿、邓永川二人的抢劫犯罪事实,其中孙尚卿持弹簧折叠刀捅刺代某某胸部直接造成代某某死亡。法院认为,孙尚卿、邓永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单独和相互伙同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二人在共同对被害人代某某实施抢劫的过程中,分工合作,均积极主动,并无明显主、从犯之分。孙尚卿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邓永川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孙尚卿,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于当年12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孙尚卿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邓永川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孙尚卿提出上诉。2010年8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今年3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对被告人孙尚卿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爱萍 记者 蒋周德)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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