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记者 蒋周德)近日,大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以盗窃罪判处盗窃他人财物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上诉期内,张某未提出上述。
大安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2日、4日晚,张某先后两次翻围墙进入自贡东方联合机械配套有限公司,盗走该公司进口不锈钢边角余料共计165公斤,销赃获款990元(后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300元)。2010年7月19日晚12时许,张某伙同贺某(另处),采取贺某翻围墙进入搬废铁,张某在墙外拉废铁的方式,盗窃自贡市水泥有限公司废铁159公斤,销赃后获款318元(后经鉴定价值318元)。
法院同时查明,张某是盗窃惯犯,先后因盗窃罪于1984年8月、1989年12月分别被处劳动教养三年、有期徒刑四年。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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