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奖励资金,市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二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受理工作,设立24小时举报受理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告委员会办公室,由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举报途径可通过: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成员单位提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其它途径。
第四条 举报奖励范围:
(一)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
(四)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等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五)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七)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各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或管辖权内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七条 举报奖励级别和奖励额度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及奖励: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没收的非法所得和罚金的最高不超过3%给予奖励;
二级举报及奖励: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没收的非法所得和罚金的2%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级举报及奖励: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该案没收的非法所得和罚金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100—200元奖励。
第八条 有奖举报原则: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四)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结案后应于7日内将结案案卷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食安办审核案卷并确定举报人身份后,支付奖励经费给办案成员单位,由办案成员单位负责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后1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办案成员单位领取。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自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电话:
市农牧业局:8102222
市畜牧局:8203592
市水务局:8229061
市质监局:12365
市工商局:12315
市食药局:2409002
市商务局:5510195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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