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谢谦 记者 蒋周德)一村民被请去帮人挖树,在砍树枝时不幸从树上掉下来摔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在荣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死者家属终于获得了8万余元的赔偿款。
荣县留佳镇村民余某,经老乡江某介绍于2009年3月23日到乐山市犍为县南阳乡帮人挖树。这天,在现场负责人吴某的安排下,余某上树砍树枝时,因树枝断裂摔到地上,造成重伤,经医院诊断为:第四颈骨破裂,上下两节颈骨错位,骨髓损伤。同年4月4日,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余某死亡时年仅41岁,上有80多岁老母要赡养,下有读高中的女儿要抚养,还有一兄一弟均为身体有缺陷的人,需要照顾。故余某死亡后,其家人不仅精神上遭受重大打击,全家生活更是陷入困境。
不幸发生后,吴某仅支付了余某2000元医疗费。余某的妻子王某经过多方申诉,2009年4月3日,荣县留佳镇人民政府司法助理员和犍为县南阳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南阳乡政府就此事进行了共同协商调解,因当事人相互推诿,没有达成赔偿协议。
之后,荣县法律援助中心根据王某申请,指派某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然而,因为种种原因,此案一直没有进展。
2010年3月,荣县法律援助中心另指派律师徐勇、许婷对王某实施法律援助。因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一年)即将到期,承办律师受理后,及时介入,立即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并起草诉状。由于涉案当事人中只有江某是荣县人,承办律师只得将江某列为第一被告,向荣县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不仅诉讼难,取证也难。由于购买树子的“二传手”多,他们相互推诿,挖树的民工们都搞不清到底谁是大老板,谁是小老板,只知道吴某在具体安排他们干活。承办律师多方走访后,才了解到为那些树介绍买主的张某,且事发当时张某也在现场。从张某处,承办律师了解到,那些树由沈某出钱购买,并请吴某负责挖、搬运、移栽等事宜。此情况得到了另一知情人士证实。随后,承办律师又前往南阳乡寻找更多关于沈某是真正老板的证据,证明沈某、吴某都是死者余某劳务的支配者、管理者和劳务成果的受益者。根据风险与利益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沈某、吴某对余某在受雇劳务中死亡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11月,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沈某、吴某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4643.58元的60%,即86786.15元。
判决生效后,沈某、吴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今年5月,援助律师又代原告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经多方努力,终于在9月初为原告执行到赔偿款。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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