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贡中院民三庭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为合同双方当事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据了解,我市某公司与内江市某公司签订了多份购买扁钢的买卖合同,并约定了质量要求责任条款。在内江市某公司全面提供扁钢后,我市某公司使用该扁钢制造产品销售到四川省的其他地方,用户以一家非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认定我市某公司的产品中所含的扁钢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报废或退货。我市某公司因此拒绝向内江市某公司给付货款,引发了双方的纠纷,诉讼到法院。
自贡中院在一审的基础上,通过精心审理,发现该案中证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系J省一家没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不能在法律层面证明涉案的扁钢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遂通过庭审和调解程序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专业知识的讲解和耐心的辩法析理,让双方当事人都了解了维权诉讼证据与证明事实的因果关系以及证据效力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以我市某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所购买的扁钢不符合质量要求而判决其全额支付内江市某公司的相应货款30余万元。
通过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向合同参与各方进行了以案说法,再一次给市场参与各方深深的警示:关于质量问题的评判,必须通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才能作为维权依据,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才能保障正常市场经济秩序。
该案的公正判决,平等保护了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利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记者 池莉)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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