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受援妇女黄某某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敬献了一面锦旗,以此感谢该中心帮助其获得栖身之所。
黄某某在与前夫杨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将杨某某原有的土木住房两间改建为两层八间砖混结构的住宅,并重新办理了房产证。2008年,两人离婚时因没有取得房屋相应的证据,黄某某便未能分得住房。2009年10月,无家可归的黄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与杨某某共同的房屋,但仍然无法取得夫妻共同改建住宅的证据。
黄某某在多方求助无果的情况下,经市妇联指点,于2010年3月5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该中心受理后,指派法律工作者李奎勤为黄某某提供援助。李奎勤发现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已过举证期限,经过据理力争,本案延期开庭。
李奎勤了解到,黄某某先后四十多次到所在的镇政府查询房屋产权无果,便深入到村、组、镇调查,询问当时参加修建房屋的证人,了解到黄某某与杨某于1993年结婚后,与父母及兄弟分家得到两间土木建筑的住房,后来夫妻俩进城做生意有积蓄后,于1999年对房屋全面进行改建为现有的两层楼房,并办理了房产证。了解情况后,办案人员又数次到受援人所在的镇政府,经过锲而不舍的努力,终于调取了房屋改建后的相关档案资料。
2011年底,在法庭复庭审理中,李奎勤申请传唤3名证人,并出示取得的证据材料,依法进行了充分的论证,终获法庭采信。不久,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黄某某分得登记为被告杨某某名下的房屋中二楼3间和楼梯间。(谢谦 自贡网 自贡日报记者 蒋周德)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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