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建筑工地发生农民工死亡事故引发的,不服行政处罚的民告官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案,状告市安监局的重庆某公司败诉。
2009年9月6日,自贡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塞纳河畔住宅小区过程中,与重庆某公司签订合同,将该小区4号楼工程的外架分包给该公司施工。随后,重庆某公司与塞纳河畔4号楼工程项目部对外架安全技术要求做了交底,并形成了会议纪要。2010年6月5日早上7时许,自贡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室外作业班组长安排杨某等4名员工,在塞纳河畔4号楼房下施工现场拆除钢管。期间,4号楼上不时有建筑垃圾坠落,现场工人多次向楼上喊话,要求停止作业,但均无反应。上午10时许,杨某正弯腰锄土时,被高空坠物击中左后脑部,当场鼻腔、耳腔出血,现场人员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杨某于当日晚10时35分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是被带棱边棱角的钝性物体撞击或碰击左头顶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自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善后,并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认定重庆某公司员工胡某在拆除爬架机座时,制造的带棱角棱边的钢管扣件坠落击中杨某,是事故的主要原因;间接原因是重庆某公司管理混乱,未严格按照规范施工。不久,该局根据市政府作出的相关批复,对重庆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11年4月,重庆某公司不服自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自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调查报告和批复,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据此,依法判决维持被告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
重庆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被上诉人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系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其联合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调查组,作出的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详细介绍了本案安全事故发生的过程,客观分析了造成事故的原因和事故性质,并认为对其上诉人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法院同时认为,虽然调查报告没有对事故发生的主次责任进行明确划分,但并不影响被上诉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被上诉人在进行处罚时,充分考虑了相关责任单位在事故中的不同管理过失、情节轻重等因素,并在处罚幅度上予以体现,实质上就是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划分。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赵月维 自贡网 自贡日报记者 蒋周德)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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