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8岁男子网络聊天认识女朋友,在得知对方没有14周岁情况下,仍然与其发生了性行为。日前,该男子被法院判处强奸罪,获刑四年。
18岁的罗某,高中毕业后在家待业,其父母离异,寄住于长土镇三台村3组其叔父家。从2010年3月开始,罗某在贡井区贡兴路时刻E恋网吧从事网管工作。去年8月29日罗某通过腾讯QQ上网聊天结识被害人周某某。
双方在聊天过程中,周某某明确告知罗某,自己系初中学生,且未满14周岁,双方互留联系方式,并确定作为异性朋友交往。去年9月2日凌晨,罗某将被害人约到贡井区长土镇三台村3组其叔父罗某某家一同居住,其间先后三次对被害人进行了奸淫。
案发后,被害人父母发现被害人当晚未在家住宿,经过对被害人盘问了解,方得知被害人通过上网聊天与异性交往被奸淫,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报警后,当日将罗某抓获归案。
贡井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知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确已构成强奸罪,但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系初犯,并自愿认罪,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最终判决,被告人罗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杨华 记者 王培泉)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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