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梅(化名)已经年满65岁,因不能从事农业劳动而没有收入,又患有白泪瘴和风湿性心脏病,每年花费医疗费七八千元。她的丈夫是铁路部门的退休职工,每月退休金近4000元,但因与其分居而一毛不拔。刘雪梅多次要求丈夫给付给她生活费和医疗费,但每次都遭到丈夫的断然拒绝。今年2月,刘雪梅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受理后,即指派当地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为老人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工作者深入调查取证后,帮助刘雪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近日,通过法庭调解,刘雪梅与丈夫达成扶养协议:其丈夫负担刘雪梅的医疗费用,并每月支付其生活费400元。
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谢谦介绍说,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谢谦说,这是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还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刘雪梅与丈夫结婚多年,现在虽然分居生活,但他们的婚姻关系并没有解除,他们夫妻之间仍然负有经济上互相扶助,生活中互相照顾和互相帮助的权利和义务。刘雪梅因年老、患病而陷入经济困境,她的丈夫却具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况且她丈夫的退休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她丈夫应当给付其相应的扶养费用。
谢谦还说,若一方有能力而拒不对需要扶养的一方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就触犯了《刑法》有关遗弃罪的规定,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贡网记者 蒋周德
编辑:舒旭晖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