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年龄悬殊21岁,因年龄差距致观念差距较大,致丈夫两次起诉离婚。近日,通过四川省荣县法院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促使原告朱某与被告侯某和好了夫妻关系。
1993年,时龄42岁的朱某与年仅21岁的侯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朱某已退休。两人在共同生活中,因年龄差距较大,夫妻之间缺少沟通,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进而产生矛盾。2011年6月,朱某将妻子侯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与其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经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2012年3月,朱某又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侯某离婚。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夫妻之间已有近20年的婚龄,双方有较深感情基础;且通过庭审后,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夫妻两人并无“深仇大恨”,离婚的主要原因在于因年龄悬殊致性格差异,双方缺乏沟通,常为一些生活琐事而起争执。因此,承办法官始终坚持把调和夫妻关系放在首位,多次组织双方“面对面”、“背靠背”进行调解,建议双方多换位思考,生活中多加强夫妻间的交流与沟通,面对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多商量。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告朱某与被告候某通过冷静的思考,自愿达成了一份“夫妻和好协议书”,法庭对这份“协议”进行了确认。这起历时一年多,原告两次起诉的离婚纠纷,终以双方和好夫妻关系得以圆满解决。
杨勇军 谢翔 记者 林媛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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