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12”汶川大地震中,荣县地区震感强烈,部分村民灾情较严重,房屋受到不同程度破坏。为了帮助村民重建家园,国家针对重灾户,拨付灾后重建款。面对这块“馅饼”,荣县高山镇黄桷湾村支部书记兼文书陈样先是以“上报重灾户需要跑关系”、“上面的人验收需要生活费”为由,向四户受灾严重的村民索要“活动经费”,随后利用职务之便,伪造资料,以虚报重灾户形式骗领国家灾后重建款38000元。
东窗事发后,陈样对自己骗领国家灾后重建款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自己索要“活动费”涉嫌受贿一事颇感委屈,他一口咬定这些钱是村民“自愿”缴纳,是对村财务的一种补充,既然出发点是一片好意,自己就不存在“受贿”。究竟陈样的说法是否成立?昨日上午,荣县法院对陈样涉嫌贪污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群众举报:村支书索要“辛苦费”,虚报重灾户
上午9时,荣县法院审判大厅座无虚席。作为荣县“廉政教育”建设工程公开审理的第一案,由荣县法院刑庭庭长辜健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
开庭后,被告陈样被两名法警押解到被告席入座。现年48岁的陈样初中毕业后即参军,后转业到乡治安室工作,担任村文书和村支书等职务多年,是一名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的村干部,曾经为当地群众办过不少实事,还是一个有着29年党龄的共产党员。
2011年,县纪委接到群众举报,高山镇黄桷湾村支部书记兼文书陈样在“5·12”地震后,趁协助政府进行震后救灾扶贫工作之机,利用职务便利,在帮助当地重灾户申领国家灾后重建款时,一方面,先后向村民夏某、胡某、曾某、黄某等四户重灾户索要“辛苦费”;另一方面,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假房屋买卖协议、伪造受灾农户建房花名册等资料虚报其兄弟为重灾户,骗领国家灾后重建款。
荣县纪委对群众举报高度重视,立即着手对此事进行调查。听到风声的陈样退还了收取黄某的3000元“活动费”,并给四人“打招呼”,要求对此事保密。
2011年11月15日,荣县检察院对陈样涉嫌贪污、受贿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同年11月底,由荣县公安机关对陈样进行拘留;同年12月,经荣县检察院批准,荣县公安机关对陈样执行逮捕。
强词夺理:村民是自愿缴纳,自己好心办了坏事
据县检察院侦查,陈样在“5·12”地震后,借帮助村里重灾户申领国家灾后重建款之机,以“上报重灾户需要跑关系”、“上面的人验收需要生活费”为由,向夏某等四户村民索要活动经费13500元。这些钱未入账,事先和事后都没有同村委会其他成员商议,属陈样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私自收取。在县纪委调查时,陈样将收取黄某的3000元退还,并要求黄某对自己收钱一事保密,而余下的10500元不知去向,属受贿行为。同时,陈样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伪造资料等方式将其兄弟虚报为重灾户,骗取国家灾后重建款38000元,这些钱也进入了陈样的腰包,属贪污行为。因此,县检察院以涉嫌受贿和贪污,对陈样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和侦查结果,要求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对陈样进行法律制裁。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陈样颇为委屈。他一再辩称,自己向四重灾户收钱的主因是村里财务紧张,入不敷出,自己收取重灾户的钱也是为了垫付村里开支,方便开展工作;其次是自己事先已经给黄某等人讲明了收钱的目的和用途,这些钱属四人“自愿”缴纳,自己的出发点也是好的,最多算好心办了坏事,因此不存在受贿一说。对自己涉嫌贪污的指控,陈样则辩称,领取国家灾后重建款,虽然是自己一手主导,但经过了公示,程序合法,因此不存在骗领和贪污一说。至于为何以兄弟名义申领灾后重建款,最后却由自己领取?陈样说,经过了兄弟同意和授权,这属于兄弟间的私事,跟违法犯罪无关。
陈样的辩护律师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担任。辩护律师认为。陈样贪污罪成立,但受贿罪不成立。该律师出示一份证明陈样曾经为村财政垫付的材料,以此证明陈样收取重灾户钱款是为公,不是为私。同时,还例举了该村财政收入状况,证明在村财政年度办公经费仅3000元的情况下,陈样以收取重灾户钱款的方式垫付村财政,属于不得已之举,属于犯错,不属于犯法。
最终判决:贪污受贿罪名成立,当庭解读“受贿”
究竟陈样收受重灾户钱款是为公还是为私?是一般过错还是违法行为?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交锋。
在最后的质证阶段,陈样同意了辩护律师的观点,认为自己贪污罪名成立,但受贿罪名不成立。面对针锋相对的控辩两方,合议庭宣布休庭十分钟。最后,经合议庭合议,审判长当庭对陈样涉嫌贪污和受贿一案进行了口头宣判。一审判决结果如下:经庭审查明,陈样贪污和受贿罪名成立,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追缴非法所得41000元。
面对被告陈样坚持认为自己并未受贿的说法和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审判长辜健生当庭就“受贿”的法律定义进行了解读,他进一步解释说:第一,陈样辩称自己是因为村财政透支才以收取重灾户钱款的方式进行垫支,经庭审查明,这不符合事实。即便村里经费不足,也应该与村委会其他成员集体讨论研究解决办法;其二,根据财务管理制度,村财务状况要及时向上级汇报,接受上级财务部门指导和监督;其三,所有收支都应入账,但陈样收取的13500元均未入账;其四,合法收支应该建立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不能私下收取,而陈样恰恰是单独、秘密收取的这笔钱款。因此,陈样受贿罪名成立。
辜健生认为,该案的现实意义在于,通过陈样的案例,希望村、组、社区等基层干部在今后的工作中吸取教训,加强法制观念,不要模糊犯错和违法的界限。只有时时刻刻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在工作中既能为群众办实事,又能保护自己。
陈样的犯罪实事虽是个例,但其警示意义却是非常深刻,旁听了庭审的高山镇汪家山太平寺村联合党支部书记夏忠明表示:“想为群众办事是好的,村里财政紧张是实事,但因此去收(重灾户)钱,出发点肯定也要不得。这个事情给大家一个警示。”
作为县纪委书记,傅仕方表示,这种“以案说法”的廉政教育方式非常直接有效,“我们将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总结和推广,使其廉政教育效果放大,给更多党员干部起到警示作用!”
据了解,当天,陈样的家属和亲友也来到庭审现场,其妻正积极筹资,准备退还陈样的违法所得。(杨勇军 记者 林媛)
编辑:舒旭晖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