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富顺法院就富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涉嫌贷款诈骗罪做出一审宣判,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
经调查发现,2008年11月7日到15日期间,吴某利用伪造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虚假资料,先后四次从某银行富顺支行骗取贷款26万元。截止案发前,仅归还了本息7万余元,实际骗得贷款18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贷款人资格及身份等手段,骗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18余元,数额巨大,检察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的规定予以定罪科刑。因此,富顺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记者 池莉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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