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广告位收益小区业主也有份
●没有入住的空置房也要交物业服务费
●街道办将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违章搭建被明令禁止
今年6月初,光大街某小区安装了门禁系统,防止外来车辆随便入内停车。23日,市民罗先生欲驱车进入找朋友,小区保安对罗先生称:“要么交停车费,要么只能停在小区外”,罗先生实在不解,“我就逗留一会儿也不行吗?”
同样是在6月初,市民廖先生收到了小区物业的通知,让他把上半年的共计700余元的物业费缴了,廖先生说,“房子空了半年,我又未入住,就是电梯也是交房拿钥匙那会儿才搭了两趟,这物业费产生的是不是有点‘冤枉’?”
1日,《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实施,上述两个案中问题的答案由此也变得有法可依、有所依据,《条例》明确,小区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房子买来空起人没入住也得交缴物业费,所以廖先生所缴的物业费一点也不“冤枉”。
矛盾化解在基层成《条例》最大亮点
根据《条例》规定,今后我省将要求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协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将出现的问题、纠纷等解决在基层。”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副科长张佳音说,作为基层来说,他们对问题了解得最全面,这样,就避免了主管部门中间调查的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
“业主委员会,一直以来是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润滑剂。”张佳音说,此次《条例》还对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做出了条件限制:交房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或交房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首套房交付满两年且交房套数达到总套数20%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90天。
开发商必须按规定,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设立业主大会。未按规定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或不承担筹备组和首次业主大会经费的,可处5万元至15万元罚款。《条例》第四条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大会筹备组和成立业主大会等相关职能做了相应的规定。不低于30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配置面积也在《条例》中明确。
我市具体实施意见年内可望出台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正式实施了,市民对此也十分关注,那么具体到我市将如何实施该项《条例》?记者昨日从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处了解到,我市也将结合自贡实际,预计在年内出台贯彻《条例》的实施意见,对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划分、物业配套建设等方面作出具体实施意见,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条例》点击
业主们,这些与你很相关,看仔细啦!
■关键词:收益
业主大会利用小区共有部分,划定车位、设置广告等进行出租,其获得收益算谁的?对此,《条例》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划有车位、设置广告等方式进行经营的,其获得的收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等。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关键词:车位
《条例》明确规定,小区按照规划设置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新划定车位用于业主停车,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不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关键词:乱搭乱建
针对个别业主使用物业不规范,任意违法搭建小房子,小棚子,有的污水随处流,杂乱不堪,野蛮装修等问题,《条例》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三条等条款作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内违章搭建、侵占绿地、装修破坏房屋承重结构、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或产生振动等。
■关键词:责任
《条例》明确,物管从事与其资质等级不相符合的服务或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可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廖蓝蕾)
编辑:舒旭晖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