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荣县人民法院对因泄私愤,向对方泼洒汽油并引燃汽油,致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刘某作出一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年。
去年9月8日,刘某因购买摩托车的质量与价格问题和摩托车店主钱某、徐某发生纠纷。为泄私愤,刘某手持装有汽油的塑料瓶打钱某,将瓶中汽油洒在了摩托车店内和店主钱某、徐某及自己的妻子罗某身上,并掏出打火机威胁店主未果,遂引燃汽油,引发大火,导致钱某、罗某被烧成重伤,徐某被烧成轻伤,店内部分物品被焚毁。
荣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放火的方法对被害人实施报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林媛)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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