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利用虚假证件骗贷30万元的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富顺县富世镇人黄某在成都做生意。2008年7月的一天,资金短缺的黄某通过报纸了解到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贷款,便找到该公司要求借款30万元,以自己在成都市温江区的住房、富世镇某街两间门面,及一辆轿车作为抵押物。该公司同意后, 便派工作人员审查黄某相关证件。随后,该公司介绍谢某借款给黄某。当年7月25日,黄某同妻子在该公司签订了向谢某借款30万元的协议书。同日,黄某收到扣除利息后的25.7万元借款。
1个月后,该公司与黄某联系,却多方联糸不上,该公司感到不妙,立即通过温江房管局查询,才知黄某提供的房产证是假的。该公司立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黄某提供的房产证均是伪造的,其轿车也早已抵押给另一公司。2009年5月,警方抓获黄某。
今年5月,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在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 以虚假房产证件等抵押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25.7万元后离开当地, 至案发未能偿还,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并依法作出判决。黄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蒋周德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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