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顺县法院代寺法庭成功调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在法庭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5万余元,避免了产生涉诉上访。
原告洪某系富顺县某小学学生,于2011年10月21日下午第一、二节课课间,与同学一起去吊校园内操场边石坎上的树枝玩耍时,树枝折断,洪某摔下致伤。学校立即将其送往童寺镇中心卫生院治疗,因病情严重转到富顺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脾破裂和失血性休克。其伤情经自贡市正兴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洪某住院治疗12天,共耗去医疗费7477.46元。其中,该费用通过农村医疗保险理赔了6627.46元。最终,因洪某的父亲与学校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该县法院代寺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通过到学校了解到,原告平时较文静,其家境较贫寒,学校正积极召集全校师生向原告募捐。另原告的父亲常年外出务工,母亲离家多年不知去向,原告一直随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其爷爷系多年上访户。为利于案件的成功解决,避免产生涉诉上访,承办法官多次找到原告的爷爷,向其宣传法律,让其意识到原告受伤的主要过错在其自身及监护人,并让其感受到学校对学生的关怀。承办法官也多次找到学校领导及教育局领导,要求学校多从教育、关怀学生,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方面考虑。经过法庭工作人员的努力,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5万余元。
实习生 彭丽娜 记者 王培泉
编辑:舒旭晖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