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贡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方(化名)犯受贿罪一案,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方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其违法所得16400元予以追缴。
该院起诉指控,2007年5月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刘方利用担任自贡市贡井区市政工程队队长的职务便利,在停车场承包、工程承包等事项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16400元。2012年5月,在该院对刘方进行立案侦查期间,刘方主动退还了全部所得受贿款。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方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见习记者 王乐乐)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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