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记者 蒋周德)近日,经贡井区法律援助中心实施法律援助,农民工王胡(化名)获得了相关补偿金。
王胡原系市某厂搬运工。由于该厂一直未给办理社会保险,王胡于去年1月提出解除了劳动关系。去年4月,王胡以该厂长期未给其办理社会保险,也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原因,向自流井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经开庭审理后,该仲裁委员会以王胡的各项理由均不能成立为由,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此后,王胡向贡井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该中心受理后,即指派宋锐翔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及时与王胡交流,通过仔细分析王胡提供的保证金收据、工资卡、仲裁裁决书等材料,认为自流井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确有错误:某厂与王胡客观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王胡解除劳动合同是由于某厂未办理社会保险等原因,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王胡有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权利;某厂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去年8月,承办律师代为王胡向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舒坪法庭提起诉讼。随后,承办律师先后到舒坪镇上阳村、柏林村、大田坝居委会等地走访证人,搜集了相关证据。
去年10月,舒坪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后来由于案情复杂,该法庭将该案转为了普通程序。今年年4月,由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再次开庭审理,补充查明事实。后法庭组织调解,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今年7月,法庭判决某厂向王胡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13044元。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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