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记者 蒋周德)近日,大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元。
肖某是富顺县彭庙镇人,小学毕业后长期混迹于各地。2011年9月16日凌晨零点过,刚满18岁的肖某在市区某游戏厅玩耍几个小时后,想吃夜宵却身无分文,便产生了抢劫他人钱财的恶念。随后,他来到大安区仁和立交桥附近的一家饭店外蹲守作案对象。凌晨1时许,肖某看见店主王莹(化名)单独离开店子,便尾随其后。没走多远,肖某观察到路上没有其他行人,便追上去不顾王莹的反抗,采用卡脖子、捂嘴的方式抢得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7万余元,及铂金项链一根、铂金耳环两对、白金戒指一枚、钻戒两枚、黄金耳环一对、黄金戒指一枚、黄金手链一根、手机一部。
作案当天下午,肖某逃窜到宜宾市高县一个朋友家。次日,二人相约到宜宾县柏溪镇玩耍。肖某在该镇一家游戏室打赌博机,将身上携带的一万多元现金很快全部输光,只得找老板要了200元做路费。18日中午,肖某和他那位朋友到筠连县城,将一枚黄金戒指和一根黄金手链低价卖给一家珠宝店。
2011年9月23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肖某所租赁的房屋附近将其抓获,并追回部分被抢的首饰和手机。经鉴定,肖某所抢得的首饰与手机价值1.8255万元。
大安法院审理认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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