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记者 蒋周德)近日,荣县人民法院在依法以强奸罪判处一民工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后,就民事赔偿部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受害人获得2.2万元赔偿。
吴江明(化名)系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村民,于去年初来到荣县保华镇小井沟水利工程工地务工。去年12月13日上午,吴江明见当地村民李娟(化名)独自一人在家,便产生奸淫恶念。当日晚8时许,吴江明窜至李娟邻居家,将其放在院内的一架楼梯搭起,爬至李娟房屋内,采用威胁、扭手等暴力手段对李娟实施了奸淫,并致使李娟颈部、左手、双膝部受轻微伤。
今年3月27日,吴江明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罚。
吴江明的行为给受害人李娟生理和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李娟到当地医院治疗用去医药费2000余元,且因此事呆在家两个多月。4月2日,李娟向荣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吴江明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万余元。
荣县法院受理此案后,多次组织双方“背靠背”进行调解,于4月8日达成赔偿调解协议。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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