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记者 蒋周德)职工受伤治疗期间,企业两次变更经营者,在企业转让合同中均未对职工伤残赔偿予以约定,致职工理赔遭拒。近日,通过荣县法院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张某某系荣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工,2011年8月2日在井下作业时受伤。随后,矿业公司两次改变经营者,在企业转让合同中均未对职工伤残赔偿问题予以约定,但企业性质及名称未予变动。后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矿业公司给付张某某各项工伤待遇3.5万元,但矿业公司现经营者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致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荣县法院受理后,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矿业公司一年多来在变更经营者的过程中进行技改,企业只有投入没有生产,现正常运转亦较为困难。执行法官及时召集执行双方当事人,耐心说法析理,让企业认识到应承担的责任和申请人张某某现在的困难,同时也向申请人张某某讲明企业目前的难处,让双方换位思考。通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矿业公司当场支持张某某赔偿款1万元,余款在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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