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贡井区居民钟利与龚凡非婚同居生育一子,后因性格不合决定分手。但是,双方对同居期间一方是否应向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以及所育之子的抚养费标准两大问题争执不断。贡井区法院法官通过积极释法和引导,依法解决了上述争议,避免了一系列社会遗留问题,也给社会带来启示。
在该院法官调解初期,双方当事人情绪都很激动,都认为自己有理,女方更是认为自己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与男方同居生子,对方应赔偿自己的青春损失费;而男方则不认可对方提出的儿子的抚养费标准。
对此,法官主动释法:首先,青春损失费不属于法律支持的范围;其次,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另一方都有抚养义务,但是抚养费的分担并不能机械地搞“一刀切”,而是要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进行具体分析。经过法官引导,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儿子钟欣宇随父亲钟利一起生活,母亲龚凡每月给付其子抚养费300元,直至儿子独自生活时为止。文中人物系化名(聂元春 记者 缪静)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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