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张亮潜入饭店盗窃腌腊制品,案发后批捕在逃。近日,大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入室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张亮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1993年12月16日凌晨,张亮与王强(已判处)共谋后,携带钢钎、背篼等作案工具,窜至大安区永嘉乡一饭店内,采取撬墙入室的手段盗得店内价值1395.75元的腌腊制品,后藏于张亮家苕窖内。次日,公安机关在张亮家中查获全部赃物,并发还失主。案发后,张亮批捕在逃,至2011年2月14日归案。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张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于是,法院对张亮作出上述判处。(文中人名系化名)(周艳霖 记者 周孟娟)
编辑:舒旭晖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