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货车相撞,致该男子受重伤,被鉴定为一项二级、一项三级伤残。近日,经过荣县法院道交法庭法官调解,伤者获得赔偿。
2011年12月2日,原告李军驾驶自己所有的两轮摩托车由荣县双古镇往观山镇方向行驶过程中,与迎面驶来的被告杨原平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原告李军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荣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李军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杨原平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军所受伤害经鉴定为脑外伤后偏瘫为二级伤残、脑外伤后精神障碍为三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需行V-P或L-P分流术及颅骨修补术的费用约需10万元。被告杨原平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系挂靠于被告荣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并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此次交通事故系保险期间发生。
法院审理过程中,多次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逐一核对原告损失。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赔偿原告李军348000元;被告杨原平赔偿原告李军14800元;被告荣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军1200元。(文中人名系化名)(杨勇军 虞应斗 记者 周孟娟)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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