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李莉 特约记者 吴明远)本网曾报道过一起摩托车盗车团伙案,近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一审宣判。
2012年7月下旬至2012年8月上旬,被告人翁大林、林伟金、黄天乐、付波、彭志权分别相互邀约,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自流井区、大安区、贡井区、汇东新区,盗窃摩托车11辆,价值20866元。其中,被告人翁大林参与作案8次,盗窃金额12144元;被告人林伟金参与作案7次,盗窃金额10940元;被告人付波、彭志权盗窃作案3次,盗窃金额8722元;被告人黄天乐参与作案3次,盗窃金额4179元。
此外,被告人付波、彭勇、林宇明知摩托车是盗窃来的而予以收购,其中被告人付波将被告人翁大林、林伟金、黄天乐盗窃来的价值为7673元的四辆摩托车予以收购;被告人彭勇以2200元的价格将被告人翁大林、林伟金、黄天乐盗窃来的价值为3267元的三辆摩托车予以收购;被告人林宇以780元的价格将被告人翁大林、林伟金盗窃来的价值为2409元的一辆摩托车予以收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翁大林、林伟金、黄天乐、付波、彭志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付波、彭勇、林宇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摩托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以盗窃罪判处翁大林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林伟金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付波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以盗窃罪判处黄天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彭志权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彭勇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林宇罚金1000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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