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暑假已过,学生们纷纷返校上课,但王波、李庭、刘通三名不满16周岁的学生却因一场交通事故只能休学在家。近日,贡井法院开发区法庭审理了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值得注意的是,事故肇事者竟是未成年人。
今年7月,放假无事的王波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家门附近溜达,恰好遇见同班同学李庭在路旁等车,两人攀谈后,王波得知李庭和同学刘通要去另一个朋友家里玩。为图方便,李庭让王波先接到刘通后再把两人送到朋友家,王波默认同意。 随后,李庭与刘通便搭乘王波驾驶的摩托车前往朋友家,不料,在行至高黎路16KM左右时与相向行驶的由陈某驾驶的厢式货车相撞,造成李庭、王波、刘通三人不同程度受伤。
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王波因系无证驾驶且驾驶的机动车不符合上道行驶标准,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庭审中查明,王波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系其父亲购买,父亲三年前因病去世后一直停放在自家院落里无人驾驶,早已年久失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得驾驶机动车,并且机动车应当进行年检确保符合安全上路的性能。而肇事者王波对这一规定一无所知,受害人李庭、刘通对不能乘坐未成年驾驶机动车等交通规则也不了解。事故发生时,三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都存在监管责任严重不到位的情况。
法官提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然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应当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则应当全面、谨慎地行使监护义务,增强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提升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文中人物系化名)
邓海川 记者 缪静
编辑:舒旭晖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