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底发生在贡井区莲花镇的一起醉酒后帮忙抬酒友,不慎跌落致人死亡引发的执行案件在4年后仍无法打破僵局。经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后,熊林森和陈允介两名被执行人至今都未履行共同向死者黄义达家属赔偿9万余元的义务。
在3年的协调过程中,法官面对的是“两难”:一边是死者妻子周庭芳哭诉“丈夫死后失去家庭主要劳动力,生活难以为继,质问判决咋成了一纸空文”?一边则是几乎一无所有的被执行人“五保户”陈允介和性情暴烈的丧葬“道士”熊林森,即便法院依法采取拘留、查封住房等方式都无法促使其履行赔偿义务。这名靠“丧葬一条龙”生意为生的“熊道士”还曾经扬言“要报复执行法官”,尽管他在被依法拘留后态度转好,但仍坚称自己“家庭困难,无力履行赔偿义务”。昨(3)日,贡井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听证,力图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基本诉求、意见及辩解理由基础上,更为全面地了解被执行人基本状况和其它线索,力争化解矛盾纠纷,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听证会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政法委书记,以及镇、村组负责人及群众代表到会旁听,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区检察院也派出检察官全程参与了该案的执行听证过程。
案情回放:喝喜酒出人命 “帮忙”反出事端
对这一案件的追溯,还得回到2009年的最后一天。
12月31日,公历辞旧迎新的日子。贡井区莲花镇川主村村民熊林森给儿子熊小军摆酒席娶媳妇,亲朋好友接踵而至,婚宴热热闹闹。晚饭时间,主人熊林森与前来喝喜酒的陈允介、黄义达等人同桌饮酒,喝到最后,黄义达醉酒不醒。当晚9时许,黄义达母亲张从荣得到儿子喝醉的消息后,从家里赶来。看到黄义达坐在椅子上打呼噜,张从荣与熊林森、陈允介一起将黄义达抬到床上休息,就在三人合力将黄义达抬往床上的过程中,陈允介不慎摔倒,致使黄义达坠地。第二天凌晨1时许,黄义达被发现死于被执行人熊林森的床上。
黄义达死后,熊林森向其家庭支付了各项费用23900元。经自贡市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黄义达系重度酒精中毒,死亡原因系重度酒精中毒抑制呼吸中枢及颈椎受外力作用脱臼引起中枢神经功能障碍二者共同作用使其中枢神经障碍(注:这一句请勿断句),导致呼吸衰竭死亡。法院认为,死者黄义达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认识到过量饮酒将危害自身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而其在酒席中置自身生命健康不顾,大量饮酒,其死亡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高达1094.4mg/100ml,为重度酒精中毒;同时,在抬送过程中,熊林森、陈允介、张从荣也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造成了黄义达坠地受伤。
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因双方无法就死亡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死者妻子周庭芳等三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贡井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陈允介和熊林森共同赔偿96568.54元。熊林森不服,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6月,由于陈允介和熊林森未履行义务,死者妻子周庭芳等三申请执行人向贡井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立案受理。
听证现场:执行双方难破僵局 当事人有理说在桌面上
听证会现场就设在莲花镇川主村村委会。贡井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成员穿着制服坐在审判席上,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审判席下相向而坐,与民事庭审中原告、被告的位置相同。
“这次听证主要围绕被执行人熊林森和陈允介是否有履行能力进行质证和辩论。”法官提醒双方。
“有人证明他(熊林森)有收入,而且很高!这里有消费收据:给***村卢***家做三天道场,一共收了16000元……他的生意好得很!”死者妻子周庭芳出示熊林森在镇上做“丧葬一条龙”生意的收费单据,还向法官毛算了他一年的总收入。
周庭芳说,“丈夫死后失去家庭主要劳动力,生活很难!女儿正读高三,70多岁的母亲被迫还要下地干活路,自己身体垮了,只能在工地上做小工。”她希望熊林森按生效的判决书履行赔偿义务,“分钱不能少!”“拍卖他(熊林森)的房子也可以!”
熊林森则坚称“生意是自己的兄弟做的,自己只是帮打小工,收入很少,不稳定,家里还有七口人要养。”“她完全是胡说!”
陈允介说:“我是帮忙,不要找我赔钱!我啥子都没的!”
……
在听证过程中,法官对熊林森及陈允介的家庭现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经济来源等进行了详细询问。通过莲花镇大调解协调中心副主任李德财、村长刘代金、村民李康勇等人提供的线索,法官大致摸清了熊林森从事“丧葬一条龙”生意的基本情况及住房情况。“我们会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详细核实调查。有了进一步的线索,具体的核实工作还得下来做,以制定出进一步的执行措施。”执行法官付亮说,听证,在程序上使执行变得更透明、更规范;而经历执行听证,也给身在其中的各种身份的人带来意料不到的收获。
参加旁听的镇、村组干部表示,到基层“听证”的形式很实际,虽然只是个案,但基层需要这样的普法教育,以增强村民的法制意识,起到警示一片了、教育一片的作用。
新闻延伸:“酒后帮忙” 发生意外要担责
近年来,“做好事”、“帮忙”成为大众舆论的一个热词,一些纠纷事件让“帮忙”变得“不容易”。面对需要帮助的人,您应该变得冷漠?还是应该果敢地伸出援手?怎样帮忙才是最得法的?……这一系列问题让人们在面对急需帮助的突发事件时多了一些犹豫,少了一些果断。而这起拖了3年的执行案除了“帮忙”这个热词以外,还包含“喝酒”这个关键词——“酒后帮忙”致人死亡,自己也要担责,酒席的承办者也责无旁贷!
案件从事发到庭审,从判决到执行难,再到目前的执行听证,整个过程不仅让我们对这个个案唏嘘不已,更为我们带来分量很重的一份启示:“喝酒控制‘度’,不劝酒,这是最首要的!酒后帮忙,一定要考虑自己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否则,一旦帮忙不当,造成伤害的程度将会加大,损害的结果也将加剧。”该案一审主审法官李勇提醒广大市民,同桌喝酒者,相互之间负有照顾、保护、提醒义务,假如明知有人对酒精的耐受力不强却执意劝酒,此后发生意外,劝酒者将根据具体情况承担一定责任。比如,一群人聚餐喝酒,明知朋友喝醉,同桌对其驾车回家不管不顾,若发生事故,同桌同样要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时至年末,朋友聚会、联络感情,喝酒之事自然不会少,结合本案带给大家的思考和启示,本报提醒广大市民,“喝好”不代表“喝倒”,适度饮酒,对生命健康和家庭负责!
(文中人物系化名)
案例说话:“喝酒”引发事端的案例
案例1:老板自带白酒办招待 工人醉死同桌担责
2010年5月30日12时许,自贡市民李某为酬谢为其装修房屋的工人赵某、钱某,自带约三斤自己泡制的白酒,邀请二人在明珠小区旁的饭店吃午饭。在约2小时内,赵某与李某、钱某共同将李某所带白酒饮尽,其中,赵某比李、钱两人饮酒较多。午饭快结束时,赵某已出现醉意,李某和钱某各自离去后,赵某被其他工友送到施工工地,当日下午4时左右,赵某已不省人事,后经120急救人员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的死因为饮酒过量致呼吸中枢抑制而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除死者本人应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外,被告李某作为午餐召集人和自制白酒提供人,对参加饮酒者的健康安全未尽一定的注意义务,须承担一定责任,其它同桌用餐者也负一定责任,此案经调解最终促成赔偿。
案例2:酒后帮忙 男子从树上掉下砸死朋友
2013年1月17日,山东省青州市男子李某和陈某到老板张某家喝酒,在酒足饭饱后帮张某整修树时,陈某从树上掉下正好砸到李某头上,致李某意外死亡,因此造成李某家人与张某发生赔偿纠纷,经过办案民警几个月的努力,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最终,张某对为自己帮忙而意外死亡的李某进行了民事赔偿。
案例3:酒后合车回家 友人坠亡赔偿10万
周某与邹某相交甚好,合伙做点小生意。2011年3月16日,两人与客户洽谈喝酒后骑着摩托车回家。邹某驾驶摩托车,周某坐在车后。考虑到喝酒的缘故,邹某开始的时候没有开得很快。但是酒后迎风驾车的感觉,让两人觉得意识还是很清醒的。邹某在这种自认为的清醒下,一路将车开回了家。回家之后,邹某完全忘记了周某的存在。周某家人在久等亲人不归后,遂报警。后公安机关在如东X301线路段发现了已经死亡的周某。最终,邹某负事故全责,邹某赔偿周某家属10万元。
记者 缪静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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