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贡井法院审理了一起在婚礼中发生意外,从而产生的的合同纠纷案件。
今年3月31日,市民王利前往同兴路某餐厅,为其女儿结婚预订酒席,交纳餐饮定金300元。餐厅向王利出具收取定金300元的收据一张。10月4日,王利之女如期在该餐厅举行结婚典礼,典礼过程中,王利之女因地滑摔伤,造成左上肢粉碎性骨折,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王利于10月4日晚,向餐厅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餐厅餐费10140元。近日,餐厅起诉要求王利支付餐饮费10140元。
诉讼时,王利认为,餐厅在为其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其女滑倒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上肢粉碎性骨折,且现在仍在治疗中;摔伤后,餐厅经理向王利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先垫付医疗费用,待伤者康复后双方再协商解决。不过,餐厅并未履行垫付医疗费的承诺且伤者至今仍未康复。该案经开庭审理后,承办人员结合双方提交的有效证据,最终判决驳回了餐厅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本案事实是一个迟延履行合同的民事法律事实。王利所出具的欠条是一份附条件的履行合同,其餐费的履行生效条件为其女因就餐摔伤一事解决后再支付。但餐厅并未向法院出示其已就伤者摔伤一事解决的证据,其合同履行的生效条件并未成就,根据“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告餐厅诉求的理由不成立。(文中人物系化名)
陈波 记者 缪静
编辑:舒旭晖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