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列开支的名义套出单位公款用于公务拜年和接待,将剩余公款非法占为己有。近日,大安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7年底,时任我市某县邮政局局长的被告人黄某以2008年春节需要公务拜年为由,安排出纳、会计以虚列开支的方式套出公款10万元,其中1万元交与出纳、会计用于公务拜年,9万元由被告人黄某保管支配。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以同样方式安排出纳、会计套出公款10万元,其中1万元交与出纳、会计用于公务拜年,被告人黄某保管支配9万元。被告人黄某将保管的18万元公款陆续用于两年春节的公务拜年和部分接待费用。2012年3月19日,被告人黄某调离富顺县邮政局,剩余公款6.2万元被其占为己有。
2013年4月1日黄某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4月18日被逮捕。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0月10日向大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位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之规定,被告人黄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列开支的名义套出单位公款,用于公务拜年和接待,将剩余公款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由于被告人黄某具体自首情节,积极退赃,人民法院依法减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周艳霖 记者 周孟娟)
编辑:舒旭晖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