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成果,维护道路客运市场合法秩序,保障合法经营者和乘客的正当权益,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的,一律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一律不得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出租汽车一律不得异地经营和变相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
二、对从事非法营运的组织和个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停止营运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非法营运次数多、非法收入数额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非法营运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组织从事非法营运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注册登记。对非法运营组织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
三、严禁企业和个人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
四、对公职人员从事非法营运或者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的,按照国家有关法纪严肃处理;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为非法营运提供条件和作伪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全市市民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充分认识非法营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树立自我维权和安全意识,自觉乘坐合法营运车辆,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积极配合打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七、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积极提供非法营运线索及证据,举报非法营运行为。举报投诉电话:96515。
八、交通运输和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严格执法,持续做好严厉打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推动我市道路客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2014年1月13日
编辑: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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