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不能只由商家说了算,网购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耐用商品质量瑕疵由商家花钱鉴定……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新《消法》)将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昨日,自贡晚报邀请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对新《消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亮点一:个人信息首入《消法》保护范畴
新《消法》第14条在原《消法》规定的消费者人格尊严权利方面,补充了“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同时,在新《消法》第29条、第50条中分别明确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程序、措施、要求、方法以及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5种方式,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此外,新《消法》除规定了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并保障消费者正当行使权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外,还明确了:“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亮点二:网购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
根据新《消法》第28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按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
与此同时,新《消法》第25条明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订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外。
亮点三:虚假广告宣传担责范围扩大
根据新《消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标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同时,《消法》第45条的规定中,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四:耐用商品质量瑕疵由商家花钱鉴定
新《消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消费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到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瑕疵的举证责任,这换句话说就是“耐用商品质量瑕疵由商家花钱鉴定”。
亮点五:交易不能只由商家说了算
新《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加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亮点六:加大消费欺诈赔偿
新《消法》对经营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分别作了详尽规定,尤其体现了加大惩罚力度的特点,更加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民事责任方面:
1.新《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它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第48条9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3.第51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4.第55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它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本法第49条、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的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行政责任方面:
新《消法》第56条规定,经营者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销售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商品;拒绝履行召回、无害化处理等十类违法行为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方面:
新《消法》第57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第58条明确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综上,新《消法》对完善消费维权体系、提高消费者积极维权意识、引导健康文明的消费习惯、实施严厉的惩戒机制做了充实和细化要求,不仅是旗帜鲜明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守法经营者的权益保护,更是从社会监督层面维护市场秩序的有效方式。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消法》的核心和基础,更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使命。”该负责人表示,全市工商系统将从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以贯彻实施新《消法》为契机,积极谋划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突出扩大内需重点、社会关注热点、消费投诉焦点,围绕便捷投诉、及时调处、加强监管、更加有为强化消费维权工作。(罗育新 记者 刘捷 廖蓝蕾)
编辑:范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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