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制造逼真的交通事故现场,他们诱骗年仅13岁的少年,用毒品致其昏迷后硬生生用钢管砸断其手臂,而后威胁强迫青少年一起制造车祸现场,利用车主息事宁人的心理,进行敲诈勒索。近日,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发生在自贡荣县、宜宾翠屏区的跨市诈骗案,以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碰瓷未果丢下少年逃离
“公安局吗?我报警!” 2013年10月9日,荣县警方接到市民黄羌治报案,称自己遇到一起交通事故,对方三人提出要4000元私了费未果后,竟然扔下了身体受伤的“同伴”跑了,他现在正带着伤者在荣县人民医院救治。
黄先生透露,当日18时许,自己骑三轮车经过荣县大佛寺门口时,一名男子骑着自行车,后架带着一个少年与他相对行驶。就在要擦身而过的瞬间,自行车倒向他的车身。少年摔倒在地,做疼痛状。其左手臂红肿,看起来受伤严重。
黄先生下车后,那名骑车男子及其同行的人以少年手臂被车撞倒摔断为由,索要4000元的赔偿。黄先生感觉事有蹊跷,“很明显的他们是故意制造这起碰撞事故。”但看见少年确实痛苦难忍,便决定带着伤者去医院救治,不料,对方几人见状却丢下了少年,离开事发现场。到医院后,黄先生觉得事情复杂,便报了警。
根据报警人提供的线索,荣县警方经过侦查很快将目标锁定了有犯罪前科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后将其中一名叫吴里德的嫌疑人抓获。在吴里德协助下,公安机关又陆续将李刚健、张闵阳抓获。经过调查,一个骇人听闻的“碰瓷”诈骗团伙逐渐浮出水面。
经查,均为“90后”的吴里德、李刚健、张闵阳老家为绵阳市三台县和广元市剑阁县,三人在打工中相识。吴里德2013年7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尚处在缓刑考验期内;李刚健2012年1月3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7月5日刑满释放;张闵阳2008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2011年5月假释。由于年纪相仿,且三人均有过犯罪前科,加之均无一技之长,三人“一见如故”,共谋要一起“闯天下”。
三人商定后,觉得搞碰瓷诈骗不但轻松、来钱快,而且不易被人发觉。2013年9月下旬,三人诱骗了13岁少年仇小军“入伙”。
钢管断臂上演残忍碰瓷
三名成年男子预谋作案,为何要拉进一未成年人?一个残忍的作案计划,正是在少年“入伙”后日渐成形的。
原来,三人为了诈骗成功,预谋在传统碰瓷诈骗的基础上,再上演一场“苦肉计”以求逼真。三人计划将仇小军的手臂打断,胁迫其伪造车祸现场,实施敲诈勒索。
三人决定用毒品来减轻仇小军的痛苦。“行刑”当日,三人商议由胆大心狠的吴里德动手。吴里德用毒品致仇小军昏迷后,用钢管残忍地将其左前臂打断。后经鉴定,仇小军所受伤害为轻伤。
2013年9月29日18时许,吴里德、李刚健、张闵阳等人带着被打断左手臂的仇小军,窜至宜宾市翠屏区象鼻镇206省道某处,由绰号叫“小批”的年轻人骑自行车搭乘仇小军,故意与骑机动三轮车的吴群国擦挂并倒地,后以仇小军左手臂骨折为由,诈骗了吴群国人民币4000元。
第一次诈骗顺利得手后,吴里德、李刚健、张闵阳三人觉得,此法容易让被骗者相信,且得钱容易。2013年11月3日11时许,吴里德、李刚健、张闵阳又带着仇小军在宜宾市翠屏区宗场乡,采用同样的方式诈骗了江力春人民币2000元。
两次行骗均顺利得手,三人商议要来一单大的“生意”。2013年10月9日,三人带着仇小军在荣县大佛寺门口,采用同样的方式诈骗黄羌治4000元,因黄羌治将仇小军送到荣县人民医院后报警,三人逃离荣县,诈骗未得逞。
三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10月11日,吴里德、李刚健、张闵阳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后羁押于荣县看守所。
法院审判三人罪责难逃
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里德犯故意伤害罪、诈骗罪,被告人李刚健、张闵阳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荣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荣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里德、李刚健、张闵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里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吴里德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张闵阳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一审判决撤销对被告人吴里德的缓刑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以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加上原判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刚健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闵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追缴三名被告人未退赃款6000元。
法官析案认清新型手段
近年来,随着城市车辆的增加,车辆刮擦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瞄准这一“机会”,采取“碰瓷”手法进行诈骗。而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和物质缺乏的特点,组织、诱骗他们从事牟利性违法活动,靠伤害其身体来进行碰瓷诈骗,性质更加恶劣。这类新型犯罪手段,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也模糊了被骗者的双眼。
荣县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该案后分析认为,此案利用未成年人进行的新型碰瓷手段,与以往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不同,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首先,碰瓷团伙不再以自己为碰瓷主体,而是选择未成年人为目标。不法分子通过设计,“遥控”未成年人进行“碰瓷”,他们间接地操纵未成年人,企图降低犯罪风险。
其次,碰瓷团伙往往以金钱诱骗等方式拉未成年人入伙,该类未成年人往往具有心智不成熟、缺乏管教、叛逆等特点。不法分子在诱骗、非法拘禁未成年人之后,让未成年人为其“工作”,他们企图减轻自己的责任,“躲避”刑事处罚。在实施碰瓷行动之前,不法分子会采取残忍手段事先将未成年人打伤打残,再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使被害人产生害怕与花钱免灾的心理,由于赔偿金额往往会略低于治疗费用,不少受害人受了骗还觉得“不吃亏”。再加上未成年人的确有伤在身,往往能博取被骗者的同情,许多被害者上当后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经被骗,因而让碰瓷团伙屡屡得手。
与以往碰瓷案例不同的是,被告人为达到诈骗目的,利用残忍手段打断未成年人手臂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故此类新型“碰瓷”案件,被告人除涉及诈骗行为外,往往还带有故意伤害行为。
法官认为,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期,处于人生观、价值观等各种观念的形成时期,这一年龄阶段的人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能力较弱,易情绪化、盲目从众、好奇心重且具有叛逆性,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利用其进行犯罪和实施侵害的目标。在面对利用未成年人进行碰瓷等新型犯罪时,学校、家庭、社会必须联动起来,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同时铲除不良场所、不良文化的影响,创造一个健康良好的家庭环境、社会环境和文化精神环境。一方面为潜在的未成年人犯罪敲响警钟预防犯罪,一方面让未成年人学会自救,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敢于揭露犯罪,巧妙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文中人名系化名)(程泽恩 杨勇军 记者 周孟娟)
编辑: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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