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正式施行,旨在适应现代或未来的消费方式、结构和理念,这是经济社会生活,尤其是消费领域的一件大事。13日,记者为此专访了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项群,让他为老百姓深入解读了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新《消法》。
“这是《消法》实施20年来首次大修,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解决突出问题,适应转变经济方式,创新社会管理等四大理念。”项群告诉记者,《消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20年,它对于提升全民消费维权意识,规范经营者行为,依法化解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如网络交易、职业打假等),原有《消法》的相关条款已不适应其发展的客观需要。对此,全国人大在听取各方面、各层级的意见的基础上,于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五届会议正式通过了新修正的《消法》,并定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
记者了解到,新修正的《消法》共计八章63条,比修改前新增8条,共有50余处修改和补充,重点体现了人个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补充,惩罚性力度加大等特征。“总之,新修正的《消法》将更加有利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加有利于健康、文明消费理念的树立,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发展。”采访中,项群向记者逐一解读了新《消法》的十大亮点。
亮点一:
公益诉讼与消协职能责任界定
新修正的《消法》第36条,把消费者协会和其它消费者组织定性为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对原《消法》31条定性为社会团体进行修改。简单的说,消协是法定性(职责法定)、公益性(无偿服务)和外部保护性(保护全体消费者)的。
亮点二:
个人信息首入《消法》保护范围
新《消法》第14条在原规定的消费者人格尊严权利方面,补充了“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同时在第29条(新增1条),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程序、措施、要求、方法进行明确。
此外,新《消法》规定了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5种方式: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在民事责任方面还增加了侵犯消费者人格权,消费者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亮点三:
网络等非现场购物纳入保护
新《消法》第28条,对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及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业务方面对经营者的义务给予了明确并在新《消法》第44条中对网络商品经营者的责任,赔偿、等问题加规定,即民事赔偿。
亮点四:
虚假广告宣传担责范围扩大
新《消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误解的宣传(原规定为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时规定了经营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赔偿的主体范围扩大,即有广告经营者也有广告发布者,包括单位、个人 、名星等。第55条的6款明确了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广告法》是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而《消法》是无过错原则,此时《消法》是特别法。
亮点五:
举证倒置如维权利剑
新《消法》第23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而耐用消费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到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瑕疵的举证责任。
亮点六:
“三包”有新解 后悔有条件
新《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按照国家规定(指商品“三包”规定,如家用汽车、手机、电脑、家用电器等),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作、鲜活易腐、交付的报刊期刊等商品除外。
亮点七:
经营者随便免责不许
新《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 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含前款所列内容的无效。
亮点八:
民事、行政责任惩罚力度大
新《消法》对经营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分别作了详尽规定,尤其体现了惩罚力度大的特点,这一特点有力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比如,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它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在原《消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交通费;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规定对其它欺诈行为,增加了赔偿的金额,原《消法》购买商品价款和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修改为三倍,即退一赔三等等。
在行政责任方面也加大了处罚,第56条将原《消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从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十倍以下”,将原处万元以下罚款,修改成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名誉惩罚。
亮点九:
工商机关商品抽检法制化
过去工商行政机关对商品抽检、基本依靠国家工商总局的规章或国家局、省局的规范性文件,新修正的《消法》第33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肯定含工商机关,仅是在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这就使工商等行政机关商品抽检法制化,同时还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发现并认定(法定检验机构检测结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责成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如有毒有害的动植物)、销毁、停止生产和服务等措施。
亮点十:
反对浪费写入《消法》
《消法》第5条除规定了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并保障消费者正当行使权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外,规定了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这一条实际上就是证明了国家及有关机关、企业、社会各界都有引导消费的责任和义务,消费者也理应接受引导,改变不健康、不文明、铺张浪费、破坏资源等不科学的消费方式。(记者 欧亚非)
编辑:熊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