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记者 欧亚非) 去年10月21日下午,荣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办公室来了两位忧心忡忡的老人,经了解他们都是因购买的“私家车”不能上路行驶,来要求消委会为其排忧解难的。
9月2日,已经退休的廖某经多方考查后,在荣县旭阳镇西干道某车行看上了一款山东光明机器厂生产的“光明”牌内燃观光车,打算作为日常生活出行使用。购车时,经销商宣传说该车为观光车,不能在国家车管部门上牌,但可以在除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廖某看到该车为全封闭式车型可以遮风挡雨,又有四个车轮稳定性比两轮车好,就以24600元的价格买下了,并在日后的使用中也觉得满意。不料,9月17日该车在行驶中被交警部门扣留,并明确告知该车为“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只能在景区道路等指定路段行驶。
无独有偶,荣县某中学年近七旬的退休老师张某也于同年8月18日以22500元购买了一辆同型号的车。两位老人一联系,觉得事态严重,相约来到消委会求助。
经调查核实,该款观光车是国家允许生产的车型,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等齐全,车行办理有《营业执照》。同时,车行与购车人签订了《购车协议》,上载明由于此种车型属于内燃观光车,建议在规定的道路或场(厂)内行驶,亦不能在国家车管所上牌落户,且向乙方声明,若因乙方因素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但该《协议》只有乙方签字,无甲方签字。此外,双方均认可在购车时,商家向购车人宣传的是该车可以在除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
随后,消委会组织三方就是否退车和退车如何计算折旧进行了现场调解,最后达成协议:1、两名消费者购买的“观光车”作退货处理。2、折旧费廖某使用50天,按2000元折旧费计算,张某使用64天,按2200元计算。调解结束后,三方对结果均表示满意。
[消委会提醒]
《消法》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方法提出的询问,应当真实明确地答复,不得误导消费者。
编辑:张昊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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