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邓云霞 杨勇军 周艳霖 记者 周孟娟)划卡消费无须支付现金,待结账日再还款,还可以享有免息期,信用卡以其方便的支付方式受到越来越多持卡人的青睐。这种透支支付的消费方式让持卡人感到方便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借机动起了歪心思。记者日前从相关部门获悉,近年来我市信用卡诈骗呈现三大作案手段:恶意透支、拾卡冒用、盗取他人信息伪造新身份套现。
欠钱不还 恶意透支触犯刑法
恶意透支案件的发生,与很多持卡人不了解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法律后果有很大关系。近年来,从我市警方抓获的涉案人员看,有相当一部分人并不知道他们已经涉嫌犯罪。而一旦成为信用卡诈骗案的被告人,持卡人都会“悔不当初”,他们会为拖欠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
今年30出头的王励勤从小生活在农村,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19岁时来到自流井区做手机生意。
2011年6月,王励勤与成都一家公司合作,采取先放货,次月结清货款的方式销售手机。开始合作时,王励勤还能按时付款,但自2011年9月开始王励勤便拖欠成都公司的货款。
2011年9月,王励勤向工商银行自贡分行申请办理信用额度为5万元的牡丹信用白金卡一张。2011年10月,王励勤用该信用卡透支5万元购买移动充值卡销售,两个月后王励勤将所购移动充值卡销售一空,所获款项王励勤并未及时归还银行,而是用于购物、吃喝。2011年11月王励勤将透支款转为分期付款,按10个月分10期付清。
自2012年3月之后,王励勤再没有向银行还款,且在没有通知银行的情况下,改变手机号码,离开自贡到外地。王励勤透支信用卡后,工商银行自贡分行先后20多人次电话、上门对王励勤本人、王励勤的父亲以及王励勤在办卡时确定的联系人催收,均无效果。到2013年12月案发时,尚欠银行本金49625.81元。
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后认为:王励勤在申请办理信用卡之前,已经存在拖欠他人大量货款的情况下,仍申请办理信用卡,并且在有能力归还透支卡的情况下仍不归还,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系恶意透支,透支数额已超过规定的一万元立案标准,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也未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遂依法对王励勤作出逮捕决定。
信用卡纠纷案件与日俱增,反映出部分消费者的合同意识、信用意识和对信用卡的风险意识相对薄弱。处理该案的自流井区检察院检察官提醒市民要理性消费,使用信用卡要在自己可承受范围内透支,切莫自作聪明使用多卡循环透支而使自己沦为“卡奴”。在刷卡透支消费后,一定要及时还清所欠款项,否则利息会随着时间越积越多,且多次逾期还款会在银行留下不良信用记录。若恶意透支信用卡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两类诈骗妄图“我刷卡,你还钱”
相比恶意透支,涉及冒领的信用卡诈骗案危害同样很大。这种“刷别人信用卡”的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利用他人遗落的信用卡进行冒领诈骗,妄图“我刷卡,你还钱”。
2013年8月13日13时许,吴刚持其母亲李琼所有的储蓄卡到邮政储蓄银行荣县城区一台ATM机上取款时,发现一市民刚从该ATM机上取款离开,ATM机屏面显示该储蓄卡还在取款过程中。吴刚遂起非法占有恶意,连续三次冒用该市民遗落的储蓄卡,从ATM机里将卡里的6000元全部取走。虽然案发后吴刚将取走的现金6000元退还该市民,但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近日,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刚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1年8月22日15时40分左右,市民陈力到马吃水建材市场门口的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出2000元后,开车离开。当行至一红绿灯处时,陈力突然想起走时没有取卡,于是马上掉头。当他返回取款机时,自己的银行卡已经不见了。与此同时,他的手机收到银行账户被取款的短消息,陈力立刻拨打了110报警。凤凰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当日从该银行调取回取款人的录像,让陈力辨认。8月26日15时许,陈力在经过我市一小区时,发现一男子与取款人极其相似,遂将该男子扭送到凤凰派出所。经查,该男子正是冒领陈力信用卡取款的犯罪嫌疑人李波。
原来,当日李波到马吃水建材市场门口的建设银行办理业务时,意外发现一台ATM机内有一张未退出界面、尚能进行取款业务的银行卡,于是他试着在键盘上输入现金金额,没想到吐钞口立即有了反应。李波喜出望外,分四次取走该卡内现金8000元人民币,存于自己的银行卡内。
大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冒领卡内存款8000元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犯罪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2012年4月,大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波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信用卡诈骗中,妄图通过伪造个人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并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同样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情形,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编辑:熊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