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消委会 记者 欧亚非)去年3月19日,大安区消委会接到大山铺镇村民李某投诉,称大安区某管道安装维修部,违规收取用户生活用水的相关费用,请求消委会维权。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经营者提供了管道安装维修部与大安区和平乡茴新村等村,以及与大山铺镇江姐村等村的村民签订的《分表立户供用水协议》。该协议为经营者事先印制好的格式合同,作为乙方的大安区某管道安装维修部,在协议中约定了代收水费缴纳标准、违约金收取标准等条款,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管道安装维修部每月向消费者收取管理维护费3.50元(以后每年按物价上涨因素调整)”。同时,该维修部并没有收取水费的收费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消委会经过调查后认为,该维修部为达到乱收费目的,事先拟定并印制了统一格式、条款的空白《分表立户供用水协议》若干份,并在协议中写明“每吨水在水司的价格基础上加收20%”的内容,而此条并没有法律依据。
随后,消委会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调解,该维修部一次性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800元,并对维修部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移交工商部门依法给予罚款22438元。
[消委会提醒]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与经营者订立协议的权利。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不得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对格式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对该条款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之规定。因此,经营者构成了以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理应获得赔偿。
编辑: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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