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记者 欧亚非)客车违规停车上客,致随后的摩托车追尾,摩托车司机受伤后鉴定为一级伤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近日,该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涉及各方各担其责。
2012年8月19日上午,孙全驾驶自己的两轮摩托车搭乘朋友从富顺县富世镇宋渡桥方向,往富顺县政务中心方向正常行驶。在他摩托车的正前方则是由李君驾驶的在富顺县城内运营的某路客车。9时40分左右,当客车行至富顺县境内釜江大道西段红谷皮具厂门前时(该处未规划有客车乘客上下站点),司机李君发现路边有人招手示意要乘车,随即他便停靠下来,打开车门让路人上车。就在此时,行驶在后的孙全也连忙刹车,但由于客车的是突然急刹,两轮摩托车还是撞上了客车尾部,并造成孙全及其搭乘人员受伤。
孙全受伤后先后被送往富顺县人民医院、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和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等医院住院医治,后于同年10月出院,花去医疗费12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孙全的伤为一级伤残、终身完全护理依赖。
经交警部门认定,孙全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李君不承担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孙全将客车司机李君、运营该客车的某运输公司以及承保该公交车的某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富顺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
富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事故中,孙全在行驶中未能确保安全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对本次事故的后果承担主要的赔偿义务。而李君载客时,没有在规定的站点停靠,致使事故发生,因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本案中应当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同时,李君是某运输公司聘请的驾驶员,其在工作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某运输公司负责赔偿,因此在本案中李君不承担赔偿义务。某保险公司承保了该客车,事故发生后,应依照保险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据此,富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孙全32万余元,被告某运输公司赔偿原告孙全5800余元,原告孙全的其余损失由原告孙全自行负担。被告李君在本案中不承担赔付责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编辑:张昊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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