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陈波 记者 缪静)近日,贡井法院圆满审结一起定做合同纠纷案。
某制造有限公司与某石油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日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买卖及安装合同》,约定石油有限公司向制造有限公司定做一套选煤设备,设备总金额为175万元。
合同签订后,制造有限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石油有限公司按合同进度付款123.6万元后,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合同尾款51.4万元。双方为此争执不休,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皆未能达成协议。制造有限公司遂将石油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石油有限公司履行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定做设备尾款51.4万元。
法院受理后,承办人员通过仔细审查证据,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指导双方当事人从法律角度认识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了庭外和解。3天后,石油有限公司给付了制造有限公司20万余元款项。
编辑: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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