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杨晓娟)近日,沿滩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排除防害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徐某某对原告巫某所有的坐落于沿滩区邓关镇某路10号的房屋停止侵害,腾空并返还该房。
徐某某系沿滩区原某国有企业职工,该国有企业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曾将其所有的邓关镇某路10号的房屋分配给徐某某及其家人居住。1999年,该国有企业改制为某有限公司,并将该房屋转让给该公司。2008年,该有限公司开始处置相关房产。同年12月4日,巫某与该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于2009年2月16日完清房款,2月27日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依法获得了邓关镇某路10号房屋所有权。随后,巫某多次找到徐某某协商,请徐某某搬离该房屋,但均遭到徐某某拒绝。巫某遂向沿滩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徐某某停止侵权,腾空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巫某位于邓关镇某路10号的房屋所有权为依法取得,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该房屋原所有人沿滩区某国有公司将房屋分配给被告及家人居住、使用,在诉争房屋所有权属于该国有公司的情况下,被告对该房屋有使用权;在该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化后,原告巫某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同意被告继续使用该房屋,也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并返还房屋。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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