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鱼
“鱼塘里漂浮着大片大片的死鱼,鱼塘边挖有坑,坑里堆放着大量死鱼;一工厂排污口排出的水经过一口池塘后沿一条水沟流向下游;工厂内堆放的氯化钙包装袋上印有君乐实业、三力化工厂等字样……”日前,在贡井法院审理的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庭审中,原告倪丰跃提供了一份自家鱼塘鱼死亡现场及被告三力化工厂周围环境的录像资料,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2013年7月,农家乐老板倪丰跃将距离自建鱼塘800米远的三力化工厂和君乐实业告上法庭,认为其排放物与自己养殖的上万斤鱼死亡有关,因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两企业赔偿30多万元。该案中,“鱼死亡与被告的排污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案情较为复杂,举证责任成为首要问题。
暴雨过后
农家乐鱼塘“洗白”
时间回到去年6月,我市连降暴雨。贡井区艾叶镇一农家乐金丰庄园的老板倪丰跃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原来,他辛苦养殖在鱼塘中的两万多斤鱼,在暴雨期间几乎全部“翻白肚”一命呜呼。初步估计,各项经济损失达37万余元。
2012年,倪丰跃对自己在贡井区艾叶镇租赁的1亩土地进行了改建,将艾叶镇污水排放口与土地河之间的污水沟拦截,并对污水沟旁边的农田进行挖掘拓宽,建成鱼塘。同时,修建了房屋,经营农家乐,取名金丰庄园。此后,倪丰跃便开始在鱼塘养鱼,供金丰庄园餐厅食用和对外垂钓。鱼塘地处低洼地段,艾叶镇居民的生活污水、天然降水、企事业单位排水等是鱼塘的主要水源,鱼塘也是排污的必经之地。
同年11月,倪丰跃购买各类鱼种共计23700斤投放到鱼塘中,投入资金17万余元。不料,在2013年夏天的一场暴雨中,大量地表水流入鱼塘。之后,倪丰跃发现鱼塘内的鱼大量死亡,并在未对死鱼进行称重、统计及送相关部门对鱼的死亡原因进行检验的情况下,掩埋和销售了部分死鱼。
采样检测
化工厂超标外排废水
事后,倪丰跃委托贡井区环境监测站对金丰庄园鱼塘水及周边地表水、废水,以及三力化工厂厂内水和外排水沟渠分别进行了采样检测和实验室分析。检测报告显示,三力化工厂外排废水(采自厂外池塘)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存在超标现象,但低于原告鱼塘进口和鱼塘内水的含量;三力化工厂外排水沟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存在超标的现象,厂内水因未实际排放而未作出结论。
法院查明,事发时至今,三力化工厂将厂房、设备租赁给君乐实业使用。所以,君乐实业在三力化工厂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印有两企业名称。
法院判决
原告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认为:原告的鱼塘位于污水管道出口与土地河之间,系污水流向土地河的必经地,流入原告鱼塘的还包括居民生活污水、企事业单位等排放的污水。原告明知这一情况还将污水沟拦截起来养鱼,其应当能够预见这种养鱼的环境对鱼的生存存在不利因素,特别是在暴雨时节,各类污水直接排入鱼塘,可能会导致鱼死亡的后果,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后果发生,对此原告存在重大过错。法院认为,原告应自行承担80%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20%的次要责任。
贡井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三力化工厂、君乐实业连带赔偿原告倪丰跃经济损失2万元。
文中人物和涉及单位均为化名(记者 缪静)
■延伸阅读
法官释法:被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原告鱼死亡与被告排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理应对其损失及损失与侵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本案系环境污染纠纷,法律规定此种侵权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证明了其损失的存在,虽然根据检测报告,被告污水排放口处水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含量低于原告鱼塘进口和鱼塘内水的含量,但是被告不能证明鱼死亡与其排污无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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