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邓海川 记者 缪静) 近日,贡井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
李某与贡井某公司签订有为期五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近期,李某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经过与公司协商未果,李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离开公司,遂即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公司赔偿损失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认为,李某跳槽走人系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现在反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颇感委屈。
审理查明,在李某工作期间,用人单位确未以公司名义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此,公司辩称“系采取由李某以个人名义缴纳后公司按缴费金额50%报销”,并已按这种方式完成缴纳义务,应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个人名义缴纳与单位名义缴纳养老保险费在缴费比例以及劳动者领取金额上存在差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已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随意变通。而现实生活中,不少企业为减少开支,对依法缴费义务采取变通形式规避法律规定,有的缴纳险种不齐全,有的让劳动者以个人名义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比例报销等,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此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编辑:张昊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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