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尹红梅 记者 缪静)近日,贡井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案,该案经过一、二审程序,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违法,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家住贡井区的张某自2000年起在贡井某机械公司工作,与单位签订了为期15年的劳动合同,其工作岗位不固定,时而在公司总部从事机械操作,时而被派往外地从事售后维修。2012年9月,该机械公司以张某的母亲向公司提交了一份署名为“张某”并加盖了其母亲指纹的辞职申请为由,作出决定批准原告的辞职请求,并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在5个月后才将上述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等资料交给张某的母亲。
此后,张某对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不服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张某称从未向公司提交过辞职申请,“公司对我作出解除劳动关系时,我正被派往外地维修机械设备。”其母亲亦对提交辞职申请一事予以否认。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公司提交的辞职申请上所摁的指纹进行鉴定。经鉴定,辞职申请上加盖的红色指纹并非张某母亲的指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贡井某机械公司作出的批准原告辞职、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违反了法律规定,系违法解除。法院对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工资损失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贡井某机械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后,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提示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特别是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否则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利法律后果。
编辑: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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