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许文英 记者 周孟娟)近日,大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申请执行工程款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由于申请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已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在后来的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仅10天就拿到了被执行人所欠工程款40余万元。
2012年6月,李某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李某承包某建设公司装饰工程。2012年9月,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李某承包的工程总价款为139.8万元,某建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李某工程款。2013年8月,李某向大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法院同意李某提出对某建设公司所有的142万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对账品跌后,某建设公司还应支付李某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共411055元。调解协议生效后,某建设公司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李某遂向大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该案已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法院已冻结某建设公司在第三方公司享有的142万元应收工程款,因此受理执行案件后,法院立即向第三方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某建设公司的应收工程款411055元用于偿还债务。仅用10天时间,申请执行人就实现了自己的权利。
编辑: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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